离婚了,办了手续 现在我想把儿子的姓跟着我,不想太多回忆,也不想以后对我以后的老公有摩擦!
最好协商一致在改姓,否则可能引发纠纷,以下法律规定供你参考。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 第十六条 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 三十五条 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2013-05-05 1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