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30日至2014年7月29日从事导购,由于公司原因导致2013年5月31日店铺撤店,公司无法与我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通知是在5月6号才发给我们,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和代通知金?
可以。
2013-05-18 07:53:05
可以主张
2013-05-18 09:48:07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2013-05-18 10:14:02
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2013-05-18 14:07:15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13-05-18 20: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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