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工作,1997年公司改制,2000年合同终止时公司开具退工单办理档案转档(由国企转到改制单位),领取过补偿金,未办理工作交接,未离开公司,公司也未停止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多次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果,也怕失去工作和被穿小鞋,所以至2013年公司共与我签订了13次有期限的合同,但是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由我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现最后一个有期限的合同还未到期,公司无理由解除合同,也没有支付任何的赔偿。问: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要求支付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