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我的劳动合同期满,至今用人单位都没有和本人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如果我现在要和单位打官司的话,我是否可以向单位申请这三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如果可以,依据哪条法规,应当怎么补偿。如果不可以,那我应该怎么办?我还去过市仲裁,仲裁受理了,但是调解人员却说我申请补偿金的时限已过,无法得到补偿金,这种说话对吗?如果不对,我应该用什么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呢?真心希望律师能给予帮助!非常感谢!!
合同期满,双方没继签合同,但是你们仍按原合同执行,如你仍在原岗位工作,单位仍按原工资及时发放,那么不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不会支持你的请求。你现在视为与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立案受理与案件审理是不同,不能因时效问题而不予受理,但不代理受理了就不受时效的限制。
2013-05-21 10: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