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2012年10月31日交房,2013年1月31日交付权属证书。 然而开发商到2013年12月31日才交房,但没有在2013年1月31日前取得交付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目前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已支付了延期交房违约金,但拒绝支付在2013年1月31日前取得交付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违约金。 请问我能要求开发商支付交付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违约金吗? 请专家解答,谢谢!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3-05-24 15: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