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单位将一间福利性公有住房租给甲职工居住,并与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还未期满时,单位又把这一间房租给了乙职工,并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甲一直到合同期满才将房腾出,随后乙在自己的合同期内搬进该房,合同期满后单位没有回收该房,一直由乙使用(单位从乙工资中扣除房费),后来乙又把这一间房租给甲,现在房子要拆迁,甲拿出自己的合同,以现在居住事实为理由,要求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请问:甲的做法合法吗?乙该怎么办?
要看您的合同是给谁签订的,最好当面咨询律师。
2010-08-03 20:08:08
乙让单位出具证明:写明是单位租给乙的,乙是该房正当权利使用人。
2010-08-03 21: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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