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开发区一家外企连续工作17年半,于2008年7月与单位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没有任何的违纪违规行为)赔偿按N+1计算,但是我的保险是从1999年才开始缴纳的,请问,单位的赔偿合理吗,我能要求单位补缴或赔偿没交的保险吗?
赔偿是不合理的,你有权要求按照2n 1的标准赔偿你,你有权要求单位为你补缴保险。
2013-05-27 11:42:09
如果你同意单位的解除合同意见补偿金就合理,如果不同意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保险问题涉及时效问题
2013-05-27 14:52:42
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2013-05-28 09:02:45
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2N,补缴社会保险。
2013-05-28 15: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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