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1969年在农工商公司工作41年,2010年11月去世,期间公司未分配利润。 2012年11月公司改制把评估房屋及积累的钱分配给在职和退休的人,死亡的人一分也没有,这样合理吗? 城中村改造资产分配人员像这种情况能有吗?
不合理,子女可以主张权利。
2013-06-06 21:46:20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