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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适用有歧义怎办??

咨询者 : fa474292 - 辽宁     时间 : 2013-06-02 02:47:42    状态 : 已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能否理解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征收人收取费用”? 如何能得到一个权威的司法解释?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用。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向国务院法制办咨询。

2013-06-09 22: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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