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能否理解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征收人收取费用”? 如何能得到一个权威的司法解释?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用。
向国务院法制办咨询。
2013-06-09 22: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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