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1年8月提出了离婚要求,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底开始走法律途径离婚,现在第一次判撤诉不离。我2012年7月认识了另外一个人,现在与之生下来一个小孩。想请问,我与孩子父亲并未以并且打算在我的离婚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前也不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但是在生孩子时是孩子父亲在手术单上签的字,请问这一点能够被视为重婚罪的证据吗?另外我孩子的这种情况是属于非婚生子吗?如果我想给孩子把户口上在我的名义下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缴纳哪些费用?(我手里没有和我要离婚的人的结婚证,且我也不想孩子和这个人有任何关系) 恳请得到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