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如下: 民营企业的员工,日常业务往来中数次受贿,共约计12万,自感不妥,主动退还遭拒,又出于为对方考虑没有上缴,案发后配合调查,全额上缴赃款。 具体疑问如下: 1、具体量刑如何? 2、主动退还遭拒,又出于为对方考虑很难上缴,此类情况作为接受钱款方,又该如何处理? 3、如果是平时赠送钱款,但未说明具体求办事项,是否属于受贿所得? 4、在两单位业务往来中,提醒对方单位争取它因自身疏忽而遗漏的应得部分,事后接受对方的“感谢费”,是否构成犯罪?
1.可能在5年以上。但具体要分析所收受的12万元是否全部属于受贿所得,是否全部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所以减除非受贿所得若低于10万元的,就另作考虑了。 2.收受贿赂后畏罪退还,不影响受贿罪成立,即使行贿方接收了,已构成的受贿罪也不受影响。 3.若可以推知用于谋利送礼收礼,则不影响成立。但一般性节日馈赠等,收受并不因此为之利用职权谋利的,不认定为受贿。 4.善意正常商务往来提醒,不认定为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事后自发的感谢费因此不认定为受贿款。但所提醒的若是在本职以外的人不能知道的,便可能进入受贿范围了。 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欢迎详细咨询。
2013-06-14 12: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