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分家时已将自己的房产分给儿子。数年后,又去公证处立遗嘱将其赠与女儿(儿子尽到了赡养义务)。这种情况可以公证吗?不经儿子同意公证有效吗?儿子的继承权有没有被剥夺?
既然已经分过家,就说明家庭财产已经进行过分割,分家时已将自己的房产分给儿子,分给儿子的房产应当属于儿子所有,不属于老人的财产,老人在遗嘱中处分儿子财产的内容属于无效处分。
2010-08-07 09:18:52
对于财产的处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子女或他人,老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2010-08-07 01:00:03
公证无效
2010-08-07 06: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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