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购买车两辆,定金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是:验车合格后7日内付尾款,但提车时卖方要求付清尾款后提车。 原文如下:1、“客车生产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尾款” 2、“乙方于X年X月X日前将合格的客车交付给甲方。” 乙方的理由是你可以验收,如果合格后必须付清尾款才可以把车提走。 问题如下:1、乙方此理由是否合法;2、验收合格后不让提车,是否属于车辆交付行为;3、付款方式与交付行为是否冲突。
你的这些问题都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根据你所阐述的情况初步看,对方的行为并不违法。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8-10 11:06:52
1、既然双方对支付尾款做了附条件的约定,甲、乙双方都应当遵守约定。 2、乙方交付合格的车辆系其法定义务,不论合同有无约定乙方均应交付质量合格的车辆; 3、乙方的理由实际上是合同履行顺序的问题,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乙方所提的验收合格—付款—交付车辆的履行顺序是符合一般常理的。 4、如果合同中约定乙方交付车辆的日期早于甲方验收车辆的日期,应当视为甲乙双方对交车—验收—付款的履行顺序进行了约定,但在你的表述中并没有看见甲方验车的时间是在乙方交车之后?所以,乙方的理由是合理的。
2010-08-11 16: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