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拆迁户,有补偿款协议。后又买别人的新房并且此合同经过开发商改名字成为我的名字,只等下房本。居住两年后通知我办房本。我交契税时提供我的拆迁补偿协议要求减免契税,但税务局说:我买的房是回迁房,不能减免契税,我必须买纯粹的商品房才能减免契税。请问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吗?谢谢了。
如果原房产证是你的名字,则可以根据原证减免,如果不是,则不可以减免。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2013-06-27 0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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