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机关单位)于2000年起雇佣临时人员张某看传达室(当时未签定正式劳动合同),2002年年底张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已享受劳动部门规定的退休金(其自己交纳的养老保险,从2000年至今,张某一直在我单位看传达室,想咨询一下,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工资待遇、保险等方面,对于张某,我们单位该如何给予其经济补偿?才符合法律规定
该人领取退休金后与你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处理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合同法
2013-06-27 18:17:28
不按劳动合同关系处理,按劳务关系处理。
2013-06-27 22:37:44
按劳务关系处理。
2013-06-28 00:10:01
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013-06-28 17: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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