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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机关单位雇佣临时人员的劳资问题咨询?

咨询者 : fa483411 - 北京     时间 : 2013-07-01 08:42:41    状态 : 已解决



我单位(机关单位)于2000年起雇佣临时人员张某看传达室(当时未签定正式劳动合同),2002年年底张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已享受劳动部门规定的退休金(其自己交纳的养老保险,从2000年至今,张某一直在我单位看传达室,想咨询一下,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工资待遇、保险等方面,对于张某,我们单位该如何给予其经济补偿?才符合法律规定

  最佳答案

牛国荣律师   [北京]    15810115959

该人领取退休金后与你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处理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合同法

2013-06-27 18:17:28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不按劳动合同关系处理,按劳务关系处理。

2013-06-27 22:37:44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按劳务关系处理。

2013-06-28 00:10:01

李建成   [北京]    18301622545

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013-06-28 17: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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