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我收到这么一份通知书:你于我司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08月14日到期。根据市政规划,开发区管委会要求我司拆迁。同时劳动部门也要求我司对员工进行逐步分流。由于公司目前订单量不足,今通知你即日起不需要到公司上班,直到合同期满。请于2010年08月14日到公司办理合同到期终止手续。公司有一份开发区的拆迁通知书但是没有具体时间,听老板说要到明年9月份拆迁。公司的这个做法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如果是违法补偿金怎么算?我是2000年2月26日到职的。谢谢 急
实际上你单位的行为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和补偿,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0-08-14 09:25:50
在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属于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协商不成,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10-08-14 08:47:10
答复: 公司这样做不违法。因为公司并没有提前解除你的劳动合同,而是要求你到合同期满时去办理手续(手续应该是支付你没有领取的工资,工作移交以及保险转移手续等)。当然,如果公司到那时不发给你根据通知未上班期间的工资的话,你可以依据该通知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仅此而已。
2010-08-14 09: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