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到期后,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是再次签订借款协议,结果第二次债权到期了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问:可否以第一次债权到期时的本金加利息做为第二次债权的本机基数来计算利息??依据何在?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2013-07-09 16:05:46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2013-07-10 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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