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车主与肇事司机是叔侄关系,肇事者为17岁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差,车主经济状况较好。肇事车辆2007年至今未年审。2013年3月底肇事者无驾驶证开报废车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他负全责。车主于2013年5月2日让其所在地居委会出证明证明其于2001年8月已将车卖给肇事的父亲即车主的哥哥,并安排一个证人作证。请问这种情况下居先会出示的转让证明是否有效,车辆是否可视为有效转让?
法院不应采信这样的证明,车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3-07-11 11:05:09
如果涉及恶意转移财产转移债务的,要承担责任。
2013-07-12 14: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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