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在07年6月份进入公司上班,但是那个时间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也就是说筹备期就过来上班了,单位营业执照是在08年8月份办下来的,08年的9月份,单位给上了保险,但是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直到10年6月份,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领导打电话辞职了,现在想要回,11个月的双倍赔偿,法律是否支持?这个11个月的双倍赔偿是能要什么时间段的,怎么计算?如果现在要的话,上诉的话,有没有过诉讼期限?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因一直未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再主张11个月工资,应从08年9月份开始计算11个月,因08年8月份公司才取得主体资格。一年的仲裁时效应从离职时开始计算,但有些地区对时效的理解不太一致。
2010-08-17 22:19:27
在北京的话, 你要不全。Q Q846952203
2010-08-18 09:19:33
您好:建议您带齐资料委托律师面谈,以便为您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电话:13701020167 网址:www.hhth105.cn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615室
2010-08-18 15:10:45
你好! 你可以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2010-09-01 1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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