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05年购买的单位福利房 由于和多原因我们没有及时办理房照 等要办的时候却发生了 单位在这期间却更改了名称 这就导致我们买的房无形中成了二手房 还涉及到很多的税费 请问 单位应该承担一些费用吗?
如果原单位已经将办理产权登记的材料交至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只因你们自己的原因怠于办理产权证,那么单位是不承担责任。
2013-07-18 16:17:44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