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销售人员,在调离原来管辖的业务区域时,辖区经销商向公司投诉我收了他的货款,并找来了他的一个徒弟作证(他的徒弟有一张原来还我私人借款的一张银行打款单,当时借钱时我没有要他给我写借据),因此公司就扣留了我的工资,要我提供没有收钱的证明,才能够给我发工资,我本来就没有收钱,还要我提供没有收钱的证明?这算什么理? 请问律师同志,我该如何做呢?
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对于你违规收取经销商的货款的事实,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让你举证证明你没有收取经销商货款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换句话说,就是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你向经销商收取了货款,则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你的工资,否则,你就可以依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部门投诉。 另外,仅凭经销商徒弟的一份银行存款收据无法证明你违规收取经销商货款的事实。你要做的就是尽量搜集证据证明你借款给经销商徒弟的事实及你和经销商之间存在矛盾的事实。
2009-01-09 15: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