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物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是常规的范本],甲方只是一个私人名字,并不是公司全称,且合同双方并未盖章,只是签字。这样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2:物业将店面出租,还可以将店面出售么?假如出售成功,合同期满之后甲方要求承租方搬迁,那转让费和装修费不是泡汤了? 3:合同生效后,还能与对方协商更改合同吗?
1.该合同的主体是公司,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合同是无效的。 2.物业将店面出租,可以将店面出售,但是不能影响承租房继续租赁该房屋,即“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期满如果双方不能续租,转让费和装修费甲方应该适当补偿给乙方,或者同意乙方继续租赁一段时间作为补偿。 3.合同生效后,双方可以协商更改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8-22 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