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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咨询者 : fa130045 - 上海     时间 : 2010-08-23 07:04:10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您好: 我在今年7月下班途中乘坐公司班车时遭后方车子追尾,当即110来现场判为追尾者全责。紧接去医院做CT,报告显示L2腰椎变形,据医生说变形属骨折,需在家睡木床休息3个月。 在与肇事者进行了解之前,我想请教律师帮忙解答以下问题: 1.赔偿内容是否包括这几个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 2. 关于护理费怎么计算?(这期间有我妈照顾,她现已退休) 3..营养费如何计算? 4.我需在何时?3个月后了解掉?还是....什么时间比较合适? 5.我是否需要做个伤残鉴定? 感谢律师白忙抽出时间为之解答,十分感谢!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汤广芝   [上海]    18801966505

1. 是的,还可以增加要求伙食补助和精神抚慰金; 2. 20-40元/天, 不影响; 3. 20-40元/天 4. 治疗结束之后或定残之日 5. 是否构成伤残建议你先跟指定的鉴定机构做个咨询,如果相差甚远,那就放弃鉴定;如果结果比较接近,建议你还是申请鉴定;

2010-08-23 07:59:43

王楠楠   [河南]    15836840147

1、包括医疗、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若构成伤残则还有残疾赔偿金。 2、护理费在河南的话是一天30元,若是你母亲对你进行护理,则以你母亲的日工资收入为一天的护理费。 3、营养费在河南是一天10元。不知道你的事故发生地在哪。我只能给你河南的标准。 4、治疗终结后起诉。 5、询问一下医生是否可能构成伤残,若可以构成,那做个伤残鉴定是必要的。

2010-08-23 09:03:50

任济舟   [上海]    15316556340

1、包括这些费用。 2、护理费和营养费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3、需要做司法鉴定。 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2010-08-23 09:16:0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可以获得下列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0-08-23 09:40:46

袁晓东   [北京]    13521853315

1、如果住院的话,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构成伤残的,有残疾赔偿金。 2、护理费根据实际护理期限的证明结合当地普通护理人员的一般标准计算。 3、营养费各地的标准都不一样,要看你是哪个地方的。 4、建议做个伤残鉴定。

2010-08-23 19:03:45

李军   [上海]    13611714604

交通事故索赔其中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伤残等级都需要鉴定。不仅如此,赔偿还取决于年龄、户籍性质等诸多因素; 建议你请律师处理,律师会也帮你一一解决的,律师费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2010-09-06 17: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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