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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相关规定?

咨询者 : fa130048 - 河南     时间 : 2010-08-23 08:26:41    状态 : 已解决



我与2006,6之2008,2应聘某物业公司,辞职后老板多次邀请我回来,于是2008,4,15至2009,3我又干了一年多,这两次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实施条例第2章,第6,7条规定应该给经济补偿,但是我拿不准,这两个时间段是不是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裁决,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恳请律师给与帮助,谢谢!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这两个时间段都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公司应该支付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有权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上述时间段的双倍工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8-23 09:27:22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王楠楠   [河南]    15836840147

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为劳动法的生效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2010-08-23 08:54:03

郑艳丽   [河南]    13838273857

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只要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你索要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时,第一资只能索要一个月的。

2010-08-23 09:21:55

程建锋   [广东]    13751135696

你只能要求后时间段的经济补偿金,在深圳法院一般会支持你最高11个月工资,你可以申请仲裁,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

2010-08-23 11:09:02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你只能申请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一次对你的双倍工资。

2010-08-24 21: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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