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大连法院一份终审判决,认定我1986年我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沙河口区办事处工作,是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我以此判决为据,起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2010年,该院另一份判决,认定我1986年我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沙河口区办事处工作,是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沙河口区办事处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判决不执行前一份判决认定,是否错误,谢谢。
后一份判决是有问题的,同一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判决应该采信前一份判决的内容,再者公司的办事处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的资格,无法和你形成劳动关系,你应该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于第二份错误的判决,你有权申诉要求撤销,到大连法院申请即可撤销。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8-23 17:53:56
前一份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有既判力,后一份判决直接推翻前一份判决认定的内容没有法律依据,生效判决的推翻必须进过再审的程序才可以。
2010-08-23 17: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