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问王某生前和王某死后小王是否可以要求丁某返还房屋?
小王无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除非小王和杜某是串通,否则丁某已经无权要求杜某返回房屋,但可要求小王赔偿损失。
2013-07-29 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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