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事务所原性质为国有企业,1999年形式上改为公司,只是将原国有事务所的全部净资产全部划拨到新成立的公司,但任何一个职工均没得到安置费,而让公务员身份的宋以享有安置费的名义在工商注册登记,当时他还在阿财政局没退休,现省财政厅已撤销现公司,2013年4月25日公司宣布解体,阿财政局建议法人移交他不听说找律师分配,我单位的资产我们认为是国有资产,应有阿财政局按现有职工及资产进行彻底的改制,让律师分配说法是否正确?至今单位应收帐款的欠条均没入帐,均在法人手里,应收帐款不入帐是否违法?用职工的安置费注册是否违法?检察院立案称用职工安置费注册并没拿家说法是否正确,应收帐款欠条不入帐有大概数据是否可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