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马钢从开发商以每平方1千元左右买了4栋房,和政府商议作为廉租房给了我们这些家庭条件困难的职工居住,到了2013年马钢说这已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廉租房,要推向市场卖给我们,每平方5100元,我们都是困难家庭买不去起。请问马钢这样做合法吗?我们这些弱体群者该怎么办?
如果是马钢拥有产权的,马钢有权利处理。当然,如果约定了租赁期限,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
2013-08-05 08:14:11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