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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

咨询者 : fa130427 - 广东     时间 : 2010-08-27 00:30:18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你们好! 我是A小汽车的车主。 A小汽车与B摩托车相撞,交警判定A小汽车车主负次要责任,B摩托车车主主要责任且有八级伤残。 两车均没买任何保险。 B车主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要求A车主对于某些赔偿项目首先在交强险责任下全额赔付,余额才按7:3分成赔偿。 法律依据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第四十八条最后一款: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但我们认为这款是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 法院这样判决是没有依据的。 请各位律师发表下你的意见,谢谢!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李双余   [浙江]    18667178789

如果是非机动车、行人,你就要100%全额赔偿。正因为对方是摩托车,法院才对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部分按责任比例判决。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010-08-27 08:10:1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该条款是针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使用的,不适用你的情况,法院这样判决是没有道理,否则,将导致你本来是次要责任方,却承担了更多的赔偿义务,这是不公平的,可以上诉解决!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8-27 08:43:58

李翠英   [广东]    13433031325

不服判决,你可以上诉。

2010-08-27 12:12:18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法院判决适应法律不当,可以上诉。

2010-08-27 19: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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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最后一款: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该条例之第四十八条最后一款仅仅适用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行人发生碰撞之情形,不适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故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直接判决你方承担30%,对方承担70%。请注意上诉期限,抓紧时间上诉! 江 西 海 融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 廖宝斌 13766395805

2010-08-27 19:59:52

郭军   [北京]    13269016316

你好! 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尽快上诉。

2010-09-02 2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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