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们好! 我是A小汽车的车主。 A小汽车与B摩托车相撞,交警判定A小汽车车主负次要责任,B摩托车车主主要责任且有八级伤残。 两车均没买任何保险。 B车主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要求A车主对于某些赔偿项目首先在交强险责任下全额赔付,余额才按7:3分成赔偿。 法律依据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第四十八条最后一款: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但我们认为这款是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 法院这样判决是没有依据的。 请各位律师发表下你的意见,谢谢!
如果是非机动车、行人,你就要100%全额赔偿。正因为对方是摩托车,法院才对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部分按责任比例判决。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010-08-27 08:10:16
该条款是针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使用的,不适用你的情况,法院这样判决是没有道理,否则,将导致你本来是次要责任方,却承担了更多的赔偿义务,这是不公平的,可以上诉解决!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8-27 08:4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