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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公开责任??

咨询者 : fa125691 - 天津     时间 : 2010-08-30 11:08:53    状态 : 已解决



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法律溯及力,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可否不用承担公开责任? 多谢啦!!

  最佳答案

席公民律师   [北京]    13901014007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溯及既往。但是,这种“既往”应该是在法规生效之前就已经结束了的。如果在法规生效之后还在继续发生作用的信息,应该自法规生效之日起按照法规执行。

2010-08-27 12:21:51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该条例虽然没有追溯力,但是该条例赋予了政府公开一切信息的义务,所以对于该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也是公开的范围之内,应该承担公开的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8-27 13:10:39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例虽然没有溯及力,但对于条例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公开责任。

2010-08-27 16: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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