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法律溯及力,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可否不用承担公开责任? 多谢啦!!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溯及既往。但是,这种“既往”应该是在法规生效之前就已经结束了的。如果在法规生效之后还在继续发生作用的信息,应该自法规生效之日起按照法规执行。
2010-08-27 12:21:51
该条例虽然没有追溯力,但是该条例赋予了政府公开一切信息的义务,所以对于该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也是公开的范围之内,应该承担公开的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8-27 13: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