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6月6日到现单位工作,2013年8月初在我现工作饱和的情况下,预将一完整人的统计工作强加在我身上,切不增加工资,本人因实在没有能力及时间接受这份工作,单位就将我辞退,合同两年一签,我要求每年一个月的双倍赔偿
变更工作内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2013-08-09 16:49:51
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2013-08-09 16:57:03
2013-08-10 1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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