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现在的妻子于2006年结婚,汽车是2010年购买,当时汽车是刷卡购买,刷的卡是女方父母的金卡(当时男方也出了部分,是以现金方式提供),发票写的是女方的名字。女方在离婚诉求中也提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汽车。但女方现在提出该车是其父母购买给她,有刷卡记录为证,是其个人财产。请问该车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另外该车于今年6月20日改牌照(女方于今年6月24日起诉),是否为转移财产,是否需要提请法庭财产保全?
属于共同财产。
2013-08-09 23: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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