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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

咨询者 : momom - 山东     时间 : 2013-08-10 09:52:31    状态 : 已解决



2011年11月到现公司工作,是由前公司(总公司在济南的分公司)转到现公司(山东代理商)的,当时到现公司的时候要求公司给予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公司拒绝了。之后再2012年6、7月份的时候公司要求签劳动合同,但签订时候必须是从入职日(2011年11月)开始,我觉得这样不合理所以要求从当时实际日期签合同,就这样直到2012年12月份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的压力,合同起止日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签订合同之后公司又要求签了一份协议,协议大体内容:因为前公司合同未到期所以签订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予赔偿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期间每月双倍工资的赔偿。 休完产假后能否申请哺乳假,如果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公司能给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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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有   [广东]    1501904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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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1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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