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假如我原来在一家工作从事销售工作,但对公司产品的生产工艺有一定了解。后辞职跳槽与别人合伙,通过与别的技术人员(不是原厂的)咨询交流,生产类似产品,设备和工艺等和原厂类似,但没有使用原厂的任何书面或电子的标明“保密”的技术文件,请问算侵犯原公司商业机密吗?
您好: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你没有采取上述不正当手段,也没有使用原来厂家的商业秘密,所以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仅供参考!
2010-08-31 08:53:07
你原来就职的公司没有对其产品采取保密措施,不属于商业秘密,你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8-31 10:13:12
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张律师,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律师在刑事案件领域执业经验丰富,专业理论功底深厚,曾办理过的部分案件包括: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东城区迄今最大假烟案);王某(女)诈骗案;董某故意伤害(致死)案;金某挪用资金(2000万)案;沈某妨害公务案;赵某故意杀人(黑社会性质,两起枪杀两人,判为无期)案;黑龙江刘某、北京孙某非法经营案(传销);郭某合同诈骗(汽车贷款)案;商丘张某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家族涉黑)案;深圳张某、成都朱某运输、贩卖毒品案;刘某强奸案,李某寻衅滋事案;张某流窜盗窃案等,张律师在代理大量刑事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和社会关系。“一身正气立天地,踏实做事,实在为人,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是张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准则。 联系方式: 张律师: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junmaolaw.com 电话:15811130217 010-5869515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11号楼3102室
2010-08-31 11: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