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李女士在公房施行房改时,因其在其丈夫单位参加房改时其已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故在其单位房改时由其儿子与钢厂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由儿子、儿媳单位开具了工龄等证明,并用其儿子(非其母单位职工)的名字办理了房产证,,但是自己缴纳了全部房款。现李认为房产应为自己所有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房屋的实际产权应该属于实际出资人的,在房改时虽然是以儿子的名义办理的房照,但是房屋出资人是李女士,李女士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房屋的产权属于其所有。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8-31 16:19:53
你好: 你需要出示证据证明,该房产的所有房款是由你支付。但同时,需要提醒你的是,在购房时,是否使用了你儿子、儿媳的工龄,如果使用了,则要求房产全部判归你所有,有一定难度。
2010-08-31 19:29:01
你好! 首先需要证明李女士是实际出资人,另外在购房时,是否使用儿子、儿媳的工龄,如果使用了那么也应当有儿子,儿媳的份额。
2010-09-01 12: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