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婚前贷款买的房,当时昏头写了女方名字,但是用我的公积金贷款的,一直是我一个人在还贷款。现在法院离婚,房子判给我了,同时要我补偿部分房款给女方。但贷款部分判决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一审结束是09年7月份,已经是这样判的了。结果对方上述,不服房子判给我,二审由于法院拖了很长时间,在2010年7月才出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说我可以在我要补偿给她的款项中扣除未还贷款的一半,但是并未说明未还贷款是多少钱。 现在对方要求我从2010年7月份以后开始算未还贷款数,但是我认为应该是从09年7月份开始算,因为所有其他的资料,包括对方的公积金,存款等也都只是提供到09年7月份,凭什么我就该一个人还09年7月到2010年7月的贷款呢? 请律师们给点意见,我应该怎么做?
房屋本来一个是属于你的,法院判决你给她一部分房款,她就应该承担房屋的债务,即她也应该偿还09年7月到2010年7月的贷款,由你自己偿还是不公平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8-31 18: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