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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监护权变更?

咨询者 : fa130927 - 湖南     时间 : 2010-09-01 07:53:34    状态 : 已解决



未成年人父亲病故,母亲改嫁,母亲及外祖父母及祖父母均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可否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变更至其姑姑名下?若可以该如何做?

  另外 7 位律师回答

席公民   [北京]    13901014007

有生母在,不能变更。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抚养义务。母亲没有经济能力,继父要承担义务,未成年人与之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2010-09-01 08:33:40

唐康   [吉林]    15543140357

由其生母监护。

2010-09-01 08:42:44

田国军   [重庆]    13340376558

你好!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010-09-01 09:15:24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只要孩子的母亲还在,就不可以变更到姑姑名下,因为孩子的母亲是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1 10:42:04

郭军   [北京]    13269016316

你好! 母亲健在不可以变更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010-09-01 11:09:18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只能由其母亲担任监护人。

2010-09-01 15:06:11

汤广芝   [上海]    18801966505

母亲属于有能力抚养但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属于不履行监护责任,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2010-09-02 08: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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