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06年在新疆石河子市购置了一套房子` 首付给甲方3.7万按合同上走盛下的一个月内给完,由于当时没有按时把盛下的房款付清。一直拖到今年。合同上当时我没按一个月内把钱付清,绞纳的押金2000元以扣除。但我今年过去找他谈想把房子的事还有房产证过户过来。把盛下没有给他的钱一下付清。但他说不可能要加钱,说是在我没付清房款之前,房子还是他的他有权在转租。他让我把着三年的损失的租房子钱给他在加上没给完的房款才同意把房子过户给我。请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他已经扣除了你的押金,等于你已经承担违约责任,他要求价钱的行为也属于违约行为,你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他办理过户手续,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1 2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