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我想问您:我是一个小区的住户。我们家交了管理费。 可以他们却找了一个老人来看管我们的住所。这些人到了晚上就会睡着的。 我们昨晚就不见了一辆摩托车。管理人却说“不见都不见了。有什么办法”。 我想问一下。我这属于民法的哪一种。 我们可以要求他赔偿吗。那要求他们负起责任有什么途径。
你们交了管理费,小区就应该为你看好物品,丢失了物品,他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起诉他们要求赔偿,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1 20: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