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农民,在我村承包一片150亩的果园.已经有8年啦,还有25年合同到期。可今年国家修高速公路占用了19亩,国家补偿失地农户的费用(土地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可乡政府只按山西省1994年颁发的,《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给予树木补偿费。可现在有新文件颁发(94年文件作废),失地农户能得到其他两项费用。乡政府非用作废了的文件给予补偿。我想上诉,可找不到现在使用新文件的出处或文件的文头。没有有利证据,我能得到其他费用吗?
乡政府利用已经作废的文件进行补偿是违法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你有权起诉要求按照新的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在征地案件中,你作为被征用一方,不需提供证据,只要存在被征用的事实, 你就可以胜诉。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2 18: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