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界的专业人士,您们好!最近我司在工资结算时发现司机加班时间超长,加班工资比基本工资高。一般情况下,按照劳动法,凡是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便视为加班。可问题的症结是,由于司机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一般在规定的上班时间8点到傍晚5点(午休1小时),相对来说工作比较清闲,实际工作大概3小时,其他5小时都是闲着。而到了傍晚下午后的时间,公司高层领导比较多,此时司机出车的几率比正常上班的时间更多。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否按劳动法规定继续发放高额加班工资?可同时这样算加班时间的话,绝对超出劳动法规定的一个月加班最多不能超过36小时。请问在此情况下,应该如何解决? 非常感谢各位的帮助!
按照下列的方法计算加班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超过的部分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2 20:43:28
您好: 傍晚5点是下班时间,司机送高层领导直接回家的时间属于工作,但不应算作加班;下班以后送高层领导去其他地方, 属于高层领导个人用车,费用应有高层领导个人支付。 公司应该严格执行加班规定,高层领导也不应随意加班;符合规定的加班,应支付加班费。不符合规定的,不属于加班,不应获得加班费。 供您参考!
2010-09-02 21: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