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个二手房(现在我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该房子有个附属地下室,当时签合同时没有特别注明地下室的归属,只写了附属设施及设备必须保持原状。而地下室本身没有产权证,卖房方也没有将地下室买下,而是向厂里租用的,每个月8元。但现在厂已经不存在了,租金卖房方都没有按时上交。由于合同没有注明地下室的归属而产生了纠纷。 那像这样我拥有这个地下室的使用权吗?以为毕竟这个房子我已经拥有了产权了。如果协商共同使用,签的协议书会有法律效应吗?(因为卖房方想在协议里注明地下室的管理权,承租权,使用权进行责权利明确。他们还想写明地下室归卖房方。)这个协议书能签吗?有签的必要吗?谢谢。
地下室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物,你已经购买了房屋,地下室理所当然归你所有,你不能和原房主签订协议,约定地下室由其使用和承租,因为地下室的所有权属于你的,这样侵犯了你的权利。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3 09:04:35
既然属于附属地下室,则构成房产的附属设施,在转让房产时,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地下室的所有权当然归你所有,你可以以地下室所有权人的名义与对方签订租赁合同。
2010-09-03 0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