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前几年因一次宫外孕,切除了一条输卵管。今年,就前些日子,我老婆突发肚痛伴下身出血,住入上次切除输卵管的同一家医院,医生诊断为宫外孕,但是在手术中发现,不是宫外孕,是子宫瘤破裂造成的出血,但是医生还是把我老婆的输卵管给切了,只是手术中间有医生出来跟我说:“你老婆不是宫外孕,但是输卵管还是要切下来做化验,切不切,不切就给缝上,切就签字”。无奈老婆躺在手术台上我只能签字了,结果把我老婆唯一的一条输卵管给切除。现在我老婆整个生活的自信心和情绪很坏,我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件事,该不该向医院提出索赔。谢谢!
医院随意处置你老婆的病情,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属于医疗事故,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下列损失,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3 11:23:31
从医疗伦理上讲,医生对患者负有告知的义务,其中就包括如实地告知治疗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医生并未向你告知子宫瘤破裂的情况下切除输卵管的必要性和不切除输卵管可能存在的风险,因而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如果按照诊疗常规子宫瘤破裂不需要切除输卵管的话,则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你可以向医院索赔。如果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无不当,则你不能向医院主张权利。
2010-09-14 01: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