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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解除我的合同吗?

咨询者 : fa131304 - 湖南     时间 : 2010-09-05 07:40:23    状态 : 已解决



我在湖南新化一个行政单位开车12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没为我办理各种社会保障,今年单位突然通知要我和物业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我不签,单位要辞退我,请问他们这样做有理由吗?请问他们辞退我要补偿吗?要按什么标准补偿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喻远军   [四川]    13658070317

单位解除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010-09-05 08:00:17

席公民   [北京]    13901014007

首先说你是应该签这个劳动合同的,签了对你很有利呀!不知你是因为什么原因不愿意签?当然,人各有志,你如果确实不愿意签订合同,单位还是应该给你相应的补偿的。标准是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2010-09-05 09:30:05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单位不给你上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单位辞退你,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补缴养老保险。

2010-09-05 09:41:45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11个月的工资,以及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的经济赔偿金是1个月的工资。你还有权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5 09:59:33

陈志超   [湖南]    13549651496

不能

2010-09-28 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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