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大陆企业,我在该公司位于深圳的办事机构工作,但所签合同是同总部签署的(因该公司在深圳办事机构并未注册)。我负责海外一个国家的市场开拓并常驻该国。目前,因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得罪于个别领导所以被做出调离现有工作岗位并大幅降薪的处理(是公司某高层领导以邮件形式作出处罚通知的,这种邮件形式可否作为申请仲裁的依据),目的是让我离开这家公司。面对此种情况 ,我该如何处理?我可否申请辞职并申请赔偿,如果这样的话能得到赔偿吗?如果不辞职而直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可否? 谢谢!
公司的行为属于变相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该支付你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5 10:31:32
建议先不要考虑法律途径,先向董事会反映个别领导的打击报复行为。只要你确实是为了公司利益得罪他的,我相信最后离开公司的应该是他,而你会得到提升和重用。如果你急于提起仲裁,这样的前景就不会出现了。
2010-09-05 1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