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4年创办了一所民办培训学校, 05年取得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09年7月,我将学校的英语培训项目,授权给一名教师负责经营管理。该教师不是我校原教师,他在和我订立合同时,自己有一些学生,由于他没有办学资格,所以他的教学活动处于非法状态。在获得我的授权后,他以我学校的名义招生和开展教学工作,而为了避免竞争,我校英语教学全部停止。在对外的广告宣传上,他原有的教学点是我校的一个分校(实际上,除了安全工作和迎接教育主管门的工作检查外,那个分校的一切工作都是由他自主开展的,我不进行任何干涉)。 2010年1月31号合同到期,我们没有续约合同,但是,我继续认可合同的效力,他也继续按合同以我校名义开展招生教学工作,继续将合同上规定的学校名字使用费上交给我。 2010年9月1日,在没有和我进行任何沟通协商的情况下,他自行更改他的教学点的名称,并引进了一个我没有授权给他的新课程,和我校的课程形成了竞争关系。我是在看到他的宣传广告之后才知道他变更了学校名称的。于是我就找他询问,他说不再使用我校名字了。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我们就对外宣传他的教学点是我校的分校,已经被社会所熟知,他这样不经协商就变更校名,对我校影响很大。他突然终止合同后,我校英语招生、教学工作已陷于瘫痪。 我现在应该如何延续那个分校的存在,我是否可以要求他搬离那个教学地点? 另外,他不使用我校名义招生,那他就没有合法的招生资格,我是否可以要求工商局等部门查封他的教学点?
1.他私自更改教学点的名称,属于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你有权制止。 2.对于他更改校名给你校造成的损失,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你有权要求他退出分校,恢复原来的校名。 3.他违法在招生,属于非法经营,你有权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撤销他的教学点,恢复你校的招生工作。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5 18:01:49
你们之间的合同已于2010年1月31号到期,而且没有续约合同,虽然你继续认可合同的效力,但你们实际上已无合同可以约束双方的行为,所以你要通过合同去追究对方的责任是难以实现的。再有如果你的那个分校如果未经登记,也是无法得到保护和延续的。如果对方不使用你校的校名而在没有合法招生资格的前提下进行招生办学的,你可以向工商和教育部门报案。
2010-09-05 22: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