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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事故?

咨询者 : zh123456 - 浙江     时间 : 2010-09-06 11:56:35    状态 : 已解决



我已2010年7月13日为公司送货押车,所坐副驾驶中途出车祸。交警鉴定:对方福主要责任,我方司机负次要责任,我没责任。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寻求赔偿。(注:事故负伤,右腿韧带割裂,上颚留有5厘米疤痕,现在行动不便在家中休养,需要人照顾。)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楚敬   [河南]    15981838495

您好,我是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楚敬律师,您的咨询我已阅览,但由于网络文字解答和交流没有随时互动功能,不能达到让您满意的效果,电话或QQ交流则您可以把即时想到的疑惑和法律问题随时的反馈给我们,因此电话或QQ交流的效果会更好,如您需要聘请律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最好与我电话或QQ交流,我的电话是:15981838495,QQ号码是:113638936,欢迎您与我交流联系,并希望我能够给您提供法律服务!为您排解法律纠纷和困扰!

2010-09-06 11:50:15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以获得下列赔偿,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6 13:11:12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补偿。

2010-09-06 22:16:32

潘宁   [浙江]    13757926733

你可以先将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赔偿后,再考虑工伤赔偿. 若有问题,可以与我电话详询的.

2010-09-13 17: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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