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在8月31日早上10点多快到11点的时候在宾馆卫生间的台阶上滑倒了,那个台阶是瓷砖的,而且宾馆的鞋子是一次性那种。宾馆走廊上有安全提示、但是卫生间里面没有安全提示。当时滑到的时候没有来得及叫宾馆服务员,直接把我妈扶起来了,然后把我妈扶到宾馆大厅找他们负责人,当时宾馆负责人说的是让我们先去医院检查、要是有什么事了再说!但是现在他却一口咬定说人不是在他那里摔倒的!他宾馆有安装监控器,但是工商的去检查的时候他却说在8月31号的时候没有开,工商局的人说没有看到那天的监控!我们住的那间房间有拍照片!请问一下我们要是起诉他的话对我们有利多不多?
你妈妈住在宾馆,就属于消费者,宾馆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宾馆没有尽到该项义务,属于侵权行为,有责任赔偿你母亲的全部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6 12: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