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日我在中国联通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卖手机的营业厅内,被告知我的车停在了他们某位领导的车位,要我挪走车,我没有照办,因为那里根本就不是联通的停车场,那里也没有牌子说是联通把那块地方买下了,作为了联通内部人员停车场,作为一个卖手机的顾客,我开车到哪家店里看手机,自然就会把车停在门外停车区,而且在路边上停着几十辆车。我被强行阻止进入联通营业厅,并遭到了联通十几名买手机的客服的殴打,在联通营业厅内追着我殴打,把我打晕倒后,脱出营业厅。警察到后,谁也没有逮捕,只是叫了店长和我做笔录,我不明白这是为什麽?我到医院检查后,头部颈部耳部面部多处血肿,身上胳膊腿上到处是血伤青紫,但是头骨颈椎腰部四肢CT无骨折。警察说没查出骨折没查出什么大事来医药费要我自理。现在求助,希望您能帮我想想办法,我应该怎麽办。。。 现在我想上法院解决,可又找不到证人,因为证人都是一些过路的人。只有医院的检查报告和伤口的照片,头部和其他部位的血肿也拍不出来,但是医生已经把他们的检查写得很清楚了。
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同时你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下列费用,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6 19: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