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7年前我单位分房,因房源有限,优先照顾已婚职工。同科室刘某符合条件,但是嫌房屋不好放弃给她的指标,我是单身职工不符合条件,但是想要这个指标。我和刘某商量顶替她的名字要下分房指标,全部房款我出,房子产权归我所有。我们之间签有一份协议说明房子产权归我,房产证等证明也有我们保管,以便将来过户。因为当时彼此是同事关系比较好,没有想到做公证,也没有咨询过律师。 过了单位规定单位住房不许买卖的5年年限后,当我去过户时,被告知该地段将要拆迁,不允许房屋过户或买卖,因此至今房产证等仍是刘某名字。进来房价飞升,同事刘某反悔,提出她要房子和所有拆迁补偿款,给回当初我的买房款和银行利息。我不同意。 目前我能够证明我是实际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证明是: 我和刘某共同签名的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协议, 我给刘某购房款的证明, 这些年来我在单位为这套房屋缴纳水电费的证明(水电费户主是我的名字), 我也是该单位职工的证明,享有单位福利分房权利。 当初我和刘某的协议并没有违法。如果调解无效,请问我是否可以打赢官司,有什么法律规定是有利于我方的。 非常感谢您的指点和帮助!
该房屋的全部房款是你承担的,你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你们的协议是真实的,可以证明你的观点。可以支持你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规定: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到法院起诉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属于你所有。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09-07 10:26:40